農會沿革

沿革記事

  • 民國八年

    八月一日創立,名為「有限責任東勢角信用組合」

  • 更名為「保證責任東勢販賣購買利用組合

    民國二十四年

  • 民國三十三年

    二月更名為「東勢街農會」

  • 十二月本省光復後,更名為「東勢鎮農會」

    民國三十五年

  • 民國三十八年

    十一月二十八日奉命將東勢鎮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定名為「台中縣東勢鎮農會」

  • 四月二十一日配合縣市合併改制名稱變更為「臺中市東勢區農會」

    民國一百年

  • 日治時期的東勢農會舊址
  • 民國38年的東勢農會
  • 現今的東勢農會舊址

60年前的農會股票

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

民國64年3月4日內政部(64)台內社字第622157號令訂定發布

民國78年6月14日內政部(78)台內社字第698850號令修正發布

  • 第一條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  • 第二條農會法修正施行前,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,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  • 第三條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,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。
  • 第四條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,會員出會或退會時,得申請退還;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,得申請繼承或移轉。
  • 第五條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,應以原繳金額為限。
  • 第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農會設立之初原為股金制,後來依據上述辦法改為會員制沿用至今,所以老一輩的人會稱農會為「組合」,而農會的股金就叫做「組合口」,一口代表一股,但是自從民國64年股金制改為會員制後,當初的股票就依上述辦法處理,所以不管您當出有沒有去換證,現在都只能當紀念品,就算以後再改回股金制,也會依新制換發股票而不是以舊憑證來換新股票。


改制時係以一股換取一會員資格,並且予以繼承制度實施至現在,而如果當初確實沒有繼承者,是可以要求農會退回股金,不過係以原繳金額為限,而當初原繳金額大都是幾塊錢或幾十塊錢,所以如果當初沒去轉換會員,其實很少有人真的會去要求退款,而沒有退還的股金或經轉換會員後的股金,一律移充農會事業資金,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